2012年3月10日

●受贈免稅農地 5年內移轉需補稅


文/葉惠娟
 
國稅局日前查獲
甲君95年度將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兒子乙君,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,不計入贈與稅總額課稅,但乙君在受贈後5年內將農地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給A公司,因此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6,200萬元。

對於被追繳稅款,甲君認為相當不合理,主張土地抵押權人A公司依法申請拍賣並承受取得該土地,並非受贈人乙君自行出售移轉給他人,不應追繳贈與稅。

不過,國稅局復查後指出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的農地,受贈人從受贈日起5年內,除因該受贈人死亡或該受贈土地被徵收者外,移轉給他人,應追繳應納稅賦。由於乙君的農地自受贈日起5年內經拍賣移轉給A公司,按強制執行法的拍賣亦屬買賣的一種,因此駁回甲君免繳贈與稅請求。

國稅局提醒,二等親以內親屬移轉農地,如果想要享有免稅優惠,應注意農地是否設定抵押權,以及債務人償債能力,才能避免一旦農地被拍賣,因不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被追繳稅賦。
【2012-03-06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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