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葉惠娟
上班族在中午午休時間外出用餐受傷,算不算職災?
勞保局官員表示,根據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第17、18條規 定,被保險人在工作日的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、值班, 如果雇主沒有規定必須在工作場所用餐, 員工在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,就會被視為職業傷害。 但如果到距離工作場所較遠路程與他人共同用餐, 或是無照駕駛等違規交通事故而受傷,就不能視為職業傷害。
至於用餐後繞道購買飲料,卻在返回公司的途中發生事故, 是否屬私人事務而不能視為職業傷害?勞保局官員說, 依據過去處理的爭議,仍有勞工取得核付金額的案例, 當時的認定是用餐後購買飲料為身體需要的行為。
萬一中午外出用餐受傷,隔日才就醫,能夠視為職業傷害? 勞保局官員指出,職業傷害延遲就醫容易產生給付爭議, 審核時將確定被保險人受傷後有無繼續回到工作崗位、 有無向同事表示受傷等客觀證明, 如果繼續回到工作場所而且沒有人知道受傷, 卻在隔日請假時表示是前一日中午用餐受傷所致,當產生勞資爭議, 審核時必須請專科醫師判斷傷勢,才能確定是否給付。
勞保局官員表示,職業傷害如果沒有勞資爭議,將採信賴保護原則, 也就是只要雇主證明是職災,勞保局審查後將給付勞工應得的金額, 但如果有勞資爭議,需要視個案情況審核。
【2012-01-02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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