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周采萱
金管會指出,保險契約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,要保人說明、 保險標的物查勘與被保險人體檢等相關資料, 都是保險人是否接受要保並估算費率高低的依據。訂立保險契約時, 要保人有義務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據實說明。
金管會提醒,如果要保人對書面詢問事項故意隱匿、 因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, 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不但可以解除保險契約,且不退還保費, 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也可依法拒賠。
此外,金管會提醒, 若只向業務員口頭陳述而沒在要保書上填寫健康狀況, 或填寫內容不一時,都會讓保險公司無法充分評估風險、 收取正確費用,而容易產生爭議, 因此保戶務必逐項確認要保書的詢問內容,親自據實回答, 並簽名確認。
【2012-03-23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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