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葉惠娟
投保醫療險前曾因憂鬱症就醫, 投保後因不同事件致憂鬱症發作住院治療,保險公司是否需理賠?
一名住在屏東的邱姓女子於82年9月到奇美醫院台南分院精神科就 診,臨床診斷為重度憂鬱症,同年10月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附約 ,92年再向保險公司投保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附約與終身醫療險主約 。
99年1月15日起至4月30日, 邱女因住院治療憂鬱症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, 但保險公司以邱女投保前已患有憂鬱症為由拒賠, 並主張醫療險附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,要保人繳付保費,逐年續約, 因此附約的性質為1年1約,續約時邱女已患有憂鬱症, 屬帶病投保,公司不需負理賠責任。
屏東地院法官認為,憂鬱症並非不能痊癒,而且依據醫院病歷, 邱姓女子在投保前憂鬱症發作是因為前夫虐待,10多年後發病則是 因為地震導致邱女位在恆春的賣場付之一炬,兩次發病間隔10年, 其間邱姓女子同時打理兩家賣場,顯示病況復原良好, 研判前後兩次憂鬱症發病為不同原因導致。
此外,法官指出,醫療險附約採逐年續約,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, 可見形式上保險期間雖是由短期保險組合而成, 但實質上被保險人仍受到長期保障, 既然保險公司有保證續保的義務,在保險契約締結時, 應由保險人估計危險,進而核算保費的對價平衡原則, 因此續約並不屬於成立新契約。
基於邱姓女子99年因憂鬱症就醫非屬投保前發病原因, 加上一年一約的醫療險附約並不屬於帶病投保, 法官最後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31.5萬元的住院醫療保險金。
【2011-11-15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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